基於濫用含有酒精飲品帶來的害處,“自11月1日起禁止給18歲以下人士出售酒類”的消息正引起輿論關注。
實際上,禁止給18歲以下人士售酒並非最近之事,而從很久前已作出規定。當前,有關酒類產銷的第94號《議定》禁止“給18歲以下人士、透過互聯網銷售酒類”。自11月1日起,取替第94號《議定》的105號《議定》生效後,給18歲以下人士出售酒類繼續屬於違反酒類經營法規的行徑之一。具體是,第105號《議定》規定被視為違反酒類經營法規的行為包括:
1.經營沒有許可證或與此項《議定》規定的許可證內容不符的酒類。
2.使用不達標準的食用酒精、工業酒精或被禁止的其他原料來生產、調製酒類。
3.出租、借用酒類經營許可證。
4.陳列、買賣、流通、銷售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籤與印花的酒類,不確保標準、質量、食品安全的酒類,來源不明酒類。
5.給18歲以下人士出售酒類;在網上銷售酒精濃度15度以上的酒類;以自動售貨機銷售的酒類。
6.非法進行酒類促銷、廣告。
至於制裁措施,根據第185 號《議定》第45條第1款b項,給未滿18歲人士售酒將被警告或罰款50萬至100萬元。
年齡檢查方式
為了有助於落實“不給18歲以下人士出售酒類”,越南飲酒有責任論壇(VARD)已同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配合開展多項宣傳、提高酒類經營企業與社群的認識。
據此,除了指引在顯眼位置設置“不給18歲以下人士出售酒類”標誌之外,VARD還向酒類銷售商店的人員分享友善與顧客交際技能,以便於防範、制止18歲以下人士接觸與使用酒類飲品。各家商店需要對外貌大約25歲以下的顧客進行年齡核實。用來證明年齡的證件包括:人民證、護照、駕照、大學生證等。售貨員可以仔細檢查各種參數以及對照照片。要是顧客沒有可證明年齡的證件(忘記或表示代滿歲者購買),售貨員可以拒絕銷售並另請顧客在滿足條件時再前來購買。
也需注意的是,按照第105 號《議定》,工商廳是在中央直轄省、市區內年產300萬公升以下工業酒類生產許可證以及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簽發機關。郡、縣、市、省直轄市經濟科或經濟與基礎設施科是在郡、縣、市、省直轄市區內以經營為目的的手工酒類生產許可證、酒類零售許可證以及就地飲用酒類經營許可證的簽發機關◆
生產含有甲醇的酒類可能被判刑
使用甲醇來生產酒屬於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規定的行徑。根據第178號《議定》,使用在食品生產、加工中被禁用的化學物質來生產、加工食品可能被罰款7000萬至1億元。此外,進行此行徑的個人、機關還被採取補充刑罰,具體是停止食品生產、加工活動6至12個月,而且強制銷毀違法的贓物。
值得注意的是,加工、供應或銷售明知是不確保衛生安全標準,危害消費者性命、健康的食品者可能被就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規定的罪行追究刑事責任,刑罰是1至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