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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使用企業饋贈轎車服務個人

〔本報消息〕國會常務委員會昨(20)日上午討論《國家財產管理與使用法》(修正) 草案時已提出不少意見,並建議對饋贈財產的使用方式作出嚴格的規定。因實際上,若干機關、單位使用這些財產時與使用標準或規定限額不符,以致必須退還,又或者財產的饋贈雖符合標準及限額,但領導個人使用該財產時,又在社會中造成不良的輿論。
國會秘書長阮幸福在會上發表其觀點。(圖片來源:互聯網)
國會秘書長阮幸福在會上發表其觀點。(圖片來源:互聯網)

國會秘書長阮幸福在會上發表其觀點時表示,不要嚴禁饋贈財產,而最重要的是如何使用。若該財產是為個人使用就不行,但如果是把它變賣做公事也可審議。國會對外委員會主任阮文饒也有同一觀點,在外國是有給各單位、組織饋贈轎車、工具之事,但我國的形態有所不同。因此,若將所有的饋贈轎車集合並嚴正處理,將沒有什麼事情發生。
國會副主席馮國顯作會議結論時強調,不要死板地規定饋贈財產,因為個人、企業是可以向國家饋贈,但最重要的是使用者是否符合目的及標準。如饋贈不符合限額,就不得使用;剩餘部分便進行拍賣以充入公款。例如,使用公車的限額只有10億元,但獲饋贈的轎車是30億元仍使用就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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