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在第八次會議已分組與在會場討論《投資法》(修訂) 草案。現制定的《投資法》草案共7章與78條,規定在越南從事投資經營與越南在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投資法》適用於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投資商、機關、組織與個人。會上,國會常務委員會集中討論並對《投資法》、相關法案與國際條約;禁止投資經營部門、行業與有關禁止討債投資經營等適用原則尚有分歧內容提意見。國會副主席馮國顯作會議結論時表示,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建議審查和編纂機關與國會法律委員會一道繼續複查,以確保該法案與其他相關法案的一致性,避免經修改後發生矛盾和抵觸。
對於經營戶,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認為務必制定《企業法》以營造法理基礎供經營戶活動。然而,須在上述法案或另項法案規定尚有不同的意見。因此,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認為須制定兩項方案,並上呈專責幹部會議及請示國會代表團的意見。各方須制定具有說服理論方案讓國會代表可採納充分的資訊。對於國企的概念,須肯定國企是在企業內持有控股和表決權比例的國企概念。編纂機關和審查機關須制定統一的概念。會上,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建議不規定創業企業有權自行發行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