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草案已獲上呈國會第九次會議,並獲國會代表在會場分組與討論。原則上,國會代表一致通過上述法律草案的必要性、制定觀點與主要內容。
會上,國會社會問題委員會主任阮翠英報告若干內容請示國會常務委員會對採納、闡述與整理上述法律草案的意見。國會常務副主席從氏放就上述內容結論致詞時,建議採納會上發表的意見,並註明“所有主資金”。
從氏放副主席強調國家對提高人力資源素質提供輔助,以便送越南勞工按照合同輸出的政策問題,應明確上述問題涉及越南勞工回國後的招賢納士與增加越南人才力量工作。
至於上述法律草案第2條與第5條的適用對象,若干意見建議仔細審議各省人委會所屬的公立事業單位、省人委會所屬專業機關事業單位落實有關勞工輸出以履行國際條約和協議事宜。
國會常務委員會表示,各地方履行國際條約與協議落實勞工輸出事宜獲社會問題委員會考察和提意見,一律責成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門的就業服務中心落實。另有意見建議進一步審議有關責成就業服務中心屆時會衍生財政預算支付國家人力,此舉尚未緊貼中央有關公共事業單位的轉型、公共服務社會化《決議》的精神,而影響到企業的競爭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