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對《肅貪法》(修訂)草案提意見。尚有許多不同意見,內容之一是有關財產、收入不誠懇申報的處理;財產、收入增加沒有得到有關財產、收入形成合理的闡述。
政府總監察長黎明概表示,政府著重於財產、收入監管機關、單位向權力稅務局致送財產、收入查明結論,要求按照有關稅務法律規定落實有關個人所得稅稅收(財產、收入總價值45%),從財產、收入查明頒行結論30天期限工作方案。有關稅收不排除對申報者採用刑事責任處理與沒收財產,若各機關展開有關刑事案件訴訟解決過程中,具有上述財產源自犯罪所得的相關證明。
總監察長黎明概表示,政府甄選上述方案因認為與我國目前實際環境、條件相符合,旨在體現出國家對展開處理各項收入、財產來源不詳的態度,因具備申報義務者與國家權力機關有關按照法律建立合法所有權沒有充分的正確憑證,同時強調不排除刑事責任與沒收財產,避免以為所剩下的55%財產價值得以合法化。
會上,有關財產、收入監管權力 (《肅貪法》草案第32條);有關上述法律適用範圍擴大至國家以外;凡是獲委任、批准、重新委任,輪換其他職務必須進行查明財產、收入(《肅貪法》草案第44條第1款)等內容,也獲與會代表分析和具體地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