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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補充傳銷經營違規罪名

〔本報消息〕國會昨(24)日上午討論有關2015年《刑法若干條文修訂與補充法》草案。值得關注的是,該法已補充“有關按傳銷方式經營違規罪名”。
圖為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的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圖為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的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國會的司法委員會主任黎氏娥在闡釋、採納及整理該法案的報告表示,絕大多數國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多補充1條違反有關按傳銷方式經營規定的罪名,以刑事懲處違規的傳銷經營活動;避免如最近發生的與傳銷經營有關案件,事件發生之後才以“欺詐侵吞財產”罪名查處。然而,也有意見建議,不必補充該條文。
國會常務委員會的觀點認為,傳銷經營是一種現代的經營方式,若遵守法律,則會發揮效果。然而,若按傳銷方式但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活動,將潛伏造成嚴重後果的危機。實況顯示,多起違法的傳銷經營已造成上萬人損失,主要是在農村的窮人。黎氏娥主任表示:“因此,採納絕大多數國會代表的意見並按政府的建議,法律草案已補充第217a條有關違反按傳銷方式經營規定的罪名。”不贊同上述觀點,國會的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裴文醒代表表示,尚欠補充上述規定的依據,而闡釋其原因及處理也不夠清楚。這位代表又表示,根據該草案,也未必能夠懲處違規場合,因為他們已獲得簽發經營許可證。再者,最高刑罰也只有5年徒刑,即比“欺詐侵吞財產”、“使用電腦網絡、電信網、互聯網或其他數碼設備欺詐侵吞財產”罪名被判最高刑罰至20年或終身監禁的刑罰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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