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主任阮德海在闡述、採納和整理《國家審計法若干條文修訂、補充法》草案報告時表示,有意見認為按照該法案的審計對象廣泛,務必縮小範圍,並建議明確何為“與審計活動相關的機關、組織、個人”。
若干意見對補充司法鑒定任務表示認同,但仍顧慮因易於增多成立組織機構,未與中央的決議相符合。又有意見建議限制僅在上級要求下才鑒定,避免交叉重疊及符合國家審計的能力。
國家常委會認為,有關建議補充上述規定出自實際要求,當訴訟機關建議國家審計機關落實鑒定若干具體事件,為貪腐和經濟案件的審查和解決過程服務。然而,若為國家審計機關補充司法鑒定任務,屆時國家審計將成為專職鑒定機關,但按照憲法和《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的任務沉重,故使國家審計在開展過程中遇到困難。
至於從事審計活動的檢舉和投訴權,若干意見建議對國家審計的結論和建議不認同,補充解決權力機關的規定,並建議導向法庭投訴規定及作出決定的權力機關的明確規定。有意見認為,具法理價值的審計結論務必落實,若沒有規定獲審計對象有權檢舉和投訴,將不確保客觀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