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一區域(包括第一、三、四、五、六、八、十、十一、舊邑、平盛、富潤、新平及新富郡)的土地,經劃分後的最小面積僅36平方米,門面面街的寬度不能小於3米;第二區域(包括第二、第七、九、十二、平新、守德郡以及各縣轄市鎮)的是50平方米,門面寬度不小於4米;第三區域(包括平政、古芝、福門、芽皮、芹耶縣市鎮除外)的是80平方米,門面街寬度不小於5米。
同時,新規定也對農地劃分作出明確規定。具體是,准許對屬於農業生產規劃區的土地進行劃分,但務必保證一年生長農作物的種植土地、其他農業土地的最小面積達500平方米;多年與長年生長農作物的種植土地、水海產養殖土地與鹽田的最小面積須達1000平方米。
新規定也詳細指引建設與驗收基礎設施的標準與規程。即是土地所有者必須預先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經通過驗收後,才可以進行土地劃分。由此一來,將可應對把多塊小面積土地併成大面積土地,但沒有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反而再進行土地劃分,此舉對現有的技術、社會基礎設施造成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