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乡级成为中心
据新草案,乡级人委会主席将获赋予更加广泛深入的权力,不仅是人事领域,还包括财政、架构重组、在居住地办理基本公共服务。当不组织县级行政活动时,乡级便成为执行中心,是开展政策、处理突发情况、直接接触人民的主动统筹。该重任意味着比以往高出许多倍的要求:乡级人委会主席成为基层级“司令”--国家政策付诸实践之地。
从胡志明市、平阳、北宁省的地方已经和正在开展权力下放给基层政府的实践来看,容易看到向乡级授权的趋势已经和正在创造积极转变。在第十二郡,将处理建设违规的权限交给坊人委会主席一事已有助缩短处理时间从20天至不到10天,同时显著减少引发民众不满的长期积压事件。位于平阳省苡安市,把建筑许可证签发和都市秩序管理的“授权兼责任”模式交给坊人委会主席,使按时解决卷宗率提升至97%以上,同时也减轻县级部门的压力。
然而,伴随这些期望而来的是实际担忧,尤其是在基层干部队伍素质仍存在不足之处的背景下。据内务部总结报告,截至今年初,有约24%乡级干部未达到新规定的学历标准。不少乡人委会主席出身于与公共行政无关的领域,缺乏处理复杂情况的技能,更多按照地方习惯而非公务规范行事。若干负面事件已发生,如太平省明光乡人委会原主席因在管理土地中利用职务而被起诉,或北部山区某乡未经考试即大量安插亲属进入编制,引发民众不满。
在现代管理模式中,权力下放只有在标准化队伍和建立有效权力监控系统的同时进行,才能真正具有意义。首先,乡人委会主席必须达到学历标准,接受定期业务培训,经过定期考核—这在法律草案中提及。其次,所有涉及招聘、委任、免职、人事调动等内部活动都必须公开透明,并在省、县电子资讯网站上发布,供人民监察。草案的一个突出新特点是重新设计省级与基层级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坊、乡人委会主席将承担许多原本由县级担负的职责。为符合越南特殊--一个在党的领导下统一、集中的行政体系,必须谨慎设计监察、调节和权力监控机制,确保党的全面领导原则。
具体化民为主原则
实际上,在权力下放方面取得成功的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是大力投资基层政府。日本的自主市镇政府模式、韩国的财政独立地方政府或者德国拥有实权的市长模式—所有都体现一个原理:只有强大的基层政府才能帮助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越南也不例外,但仍有自己的做法,即标准化干部、将资讯技术应用于管理,以及实施双重问责机制—既接受上级监管,又接受人民监察。
在《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背景下增加乡级人委会主席权限,不仅是行政架构组织方面的调整,还是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进程中政治决心的生动体现。这是“民知、民议、民做、民检查和民享受”原则的具体化,同时肯定改革方针是来自人民、由人民作主、为人民服务。然而,权力扩大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并受到同步、效力、透明的权力监控系统调节时,才能发挥价值。因此,除了赋予更多权限之外,要特别重视乡级干部队伍在学历、技能与政治本领方面的标准化;同时完善权力监控体制,加强社会监察,确保公务活动中的公开透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