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市教育與培訓廳要求各單位首長,若未有市教育與培訓廳的意見,或市人委會的核准不得接待外賓。一旦收到建議接待外國代表團與進行交流工作的文本,各單位首長務必向市教育與培訓廳致送書面報告,以便該廳審定內容及請示市人委會的意見、主張。至於各郡、縣教育與培訓科所屬單位,須另有教育與培訓科的意見。此外,接待外國代表團與交流工作後最遲在3天內,該單位須嚴格落實向市教育與培訓廳就交流活動的內容、情況作出報告。
特別是,上述文本明確規定,學校不得接待來進行留學諮詢的代表團,在校園內直接給學生介紹申請獎學金活動。不容各公司、企業落實帶有商業性質,對校方沒有教育意義的推介產品廣告活動。所有與各企業相關或展開贊助活動的場合,須請示市教育與培訓廳的書面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