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整顿
劳动与荣军社会部社保司副司长阮维强认为,拖欠社保情况是因企业确实面临困难,生产规模缩减或停止运营,不够能力按规定缴纳足额社保费。然而,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部分原因是若干雇用单位的意识与责任,不严格执行法律,甚至故意违规。因此,须更加完善法律规制,旨在为处理滞纳、逃缴社保费违规行为创造法理依据。
据社保司,此次《社保法》修订草案已修订、补充多项制裁措施,惩处滞纳、逃缴社保费的情况,以更好地确保劳工的权利。具体是,企业除了被采取行政违规惩处措施之外,还要缴纳全额滞纳、逃缴的社保费款,同时向社保基金缴纳按滞纳、逃缴款项计算的每天为0.03% 罚款。与此同时,根据《外国人在越入出境、过境和居留法》以及《越南公民出入境法》,对企业采取暂时延迟出境的措施,甚至可对逃缴社保行为追究刑责。此外,草案也补充规定省级人委会向同级人民议会承担关于发展参保对象,以及地方滞纳、逃缴强制性社保情况的责任。
据隆安省劳动与荣军社会厅副厅长范氏月表示,为减少拖欠社保情况,须继续完善社保法律系统和划一法律文本。要明确指引处理企业滞纳、避缴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直接影响到参加者权力与制度的后果。范氏月副厅长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与有关机关要入局干涉。具体是,省公安厅须指导各市、县、市镇公安机关积极查明,起诉故意滞纳、逃缴保险费的单位、企业;与职能机关配合对各重点案件作出追诉与判决,以惩戒和防打蓄意违规行为。”
制定特殊机制
上述草案还补充特殊机制,在企业不再为劳工缴纳社保的场合确保参保者的权利。具体是,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企业拖欠社保费但暂停营业,不再在注册地址运营,被收回经营注册证、正在办理解散手续,或已被划分、合併、正办理破产手续,或已破产、没有法定代表人等场合,若劳工要求,社保机关会暂时确认参保时间。这将是为劳工提供社保制度、收回滞纳与逃缴社保款项后确认补充和调整享额的依据。此外,草案已规定灵活机制,允许劳工或其亲属选择向退休与抚卹基金缴纳所滞纳、逃缴的保费,以满足领取退休金或抚卹金的条件。国家财政预算对各特别困难乡、村的居民,属于贫困户和贫困边缘户,以及重度、特重度残疾人士已到退休年龄可参保时间未足够的场合,辅助缴纳滞纳、逃缴社保金。
市劳动联团法律谘询中心主任陈文朝认为,补充特殊机制是必要的。然而,本市出现拖欠社保的企业仍在运营,而因其尚未解散和拖欠社保费,故已离职的劳工无法结算社保;甚至企业接受劳工向法院起诉,但仍以经济困难为由而不克服。这导致劳工无法结算社保,在辞职后不能办理领取失业辅助金手续。陈文朝主任建议:“此次法律修订需有开放的方向以解决这场合。可为劳工暂时结算社保制度至已缴纳时间,确保劳工对社保政策的信心。”
同奈省劳动联团代表也指出,目前,许多企业拖欠社保,导致劳工已到退休年龄却不敢辞职。草案规定社保机关为劳工确认缴纳暂时社保的条件是企业暂停运营、破产、划分之时,但拖欠社保的企业大都没登记暂停运营,也不办理申报破产手续。因此,同奈省劳动联团建议补充对于到退休年龄而企业拖欠社保费的劳工,可暂时解决其退休金制度,直到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费◆
创造条件让工会起诉违规企业
在越南劳动联团最近举办的《社保法》修订草案研讨会上,许多意见认为,目前工会起诉拖欠社保企业的程序仍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处理效果不高。据同奈省劳动联团告知,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该省工会法律谘询中心仅辅助起诉194个场合。因此,须消除起诉手续与程序中的不足和制定授权机制,好让工会组织更好地保护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