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政府總理責成資源與環境部不簽發新的確認書,對受委託進口廢料的單位也不延期確認書;僅對直接使用和證明有使用需求和能力的進口單位進行審查以簽發和再提供符合有關進口廢料為生產原料的環保條件的確認書。
資源與環境部也繼續核查、完善和補充以上呈政府或按權限不簽發許可證給僅為加工、處理和轉售原料目的的進口廢料生產單位;在廢料進入我國領土之前,落實交押金以確保廢料進口事宜。
政府總理責成財政部指導海關總局採取各措施以從來源防止各批進口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各批廢料。此外,指引各運輸公司對在我國的收貨者提供具體資訊,貨物描述時要充分,以確定廢料屬於獲准從外國進口作為生產原料的廢料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