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党支部因缺乏检查、监察关于干部工作和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落实规定、工作规制而被作出谴责处分。原因是这些违规行径引起不良舆论,衍生检举,影响党组织和当地的声誉。
而被谴责纪律处分的干部包括:
岘港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原书记、原局长陈福秋。
和旺县民事案件执行分局党支部书记、分局长;岘港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原委员;岘港市民事案件执行局检查、解决申诉、检举科长胡晋清。
岘港市民事案件执行局中级执行员武广。
岘港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初级执行员陈文力。
岘港市市委检委会要求,该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尽快克服已获指出的各项违规行径及缺点。
同时提议2011-2016年任期岘港市人委会党干事处和清溪郡郡委常务处严格检讨,并从土地管理工作、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和财产、收入申报工作中吸取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