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還《決定》對峴港市建設廳長武光雄作出譴責處分,因違反有關國家都市建設秩序管理的參謀角色鬆懈,致使投資商在仙沙海域旅遊區、芒清組合與山茶高級公寓項目、Central Coast酒店與公寓組合項目違章建築。
對峴港市資源與環境廳長黎光南作出譴責處分《決定》,在為市委常務處制定予以企業開展主張,同時決定投資主張,對北南79建設股份公司董事長潘文英武開展多福都市區項目評價環境影響作參謀時,已違反《環保法》規定,並有缺點和違規。此外,黎光南也被視為涉嫌認同企業租賃辦事處土地,未按照標投土地使用權方式是違反2013年《土地法》的主張。
至於峴港市監察署長陳輝德與外務廳副廳長黎氏秋姮因決定參加集體簽名具檢舉內容文本行徑,違反黨中央委員會2011年11月1日關於黨員不得做的事項第47號《規定》,使用機關、單位圖章與現行規定不符而犯缺點和違規,已被實施譴責形式處分《決定》。對原市外務廳副廳長梅登孝實施警告處分決定,梅登孝作為峴港市外務廳領導幹部,但作出不符合準則行徑進行接洽,並落實獲責成任務、職稱不相符,同時違反有關黨員出國的任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