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长陈鸿明在阐述呈文时表示,决议制定事宜旨在加快社会住房项目投建进度及缩短时间;创造完整、同步和统一的法律框架,为建设及发展社会住房工作纾困解难,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需求。
上述决议旨在创造更有利的优惠机制,以吸引企业参加投建社会住房,促进社会住房的发展。在呈文中,政府还建议多项特殊机制以在今后发展社会住房如:批准投资主张,同时责成投资商投建而不使用公共投资资金、不通过招标的社会住房项目;建议取消由建设专业机关落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定手续,与现行规定相比可缩短15至35天。
关于责成投资主张、批准投资主张并同时责成投资商投建而不使用公共投资资金、不通过招标的社会住房项目,建设部长表示,省级人委会责成投资商或准许投资主张。同时,该机关责成投资商建设社会住房项目。
关于规定社会住房和人民武装力量住房两种类型,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全面核查及整理住房适用对象,以确保准确、统一、透明、严谨并避免法律适用中的羁绊。
同时,审查机关也建议核查,以便责成社会住房和人民武装力量住房投建项目的投资商条件规定更加充足及全面;补充以更加明确选择投资商的标准,确保公正、严谨及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