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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企业缴纳的社保费额

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建议加入若干规定以增加企业领域的社保费缴纳额。
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建议加入若干规定以增加企业领域的社保费缴纳额。

关于计算社保费工资新建议

现行《社保法》规定,自2018年起,对于按雇主决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保费的劳工,用于缴纳社保费的工资包括工资、工资补贴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津贴。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告知:“迄今,尽管企业区域的工资已有所改善,但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保费的工资与劳工的实际收入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据《社保法》草案,对于按雇主决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保费的劳工,作为缴纳社保费依据的工资包括在每个工资期内经常、稳定地支付的工资、工资补贴和其他津贴。

越南社保机关建议,政府须厘清对于按计时、计日、计周制度支付工资的场合,如何确定作为强制社保费计算依据?若计时、计日、计周工资在转成月薪之后,却低于作为社保费计算依据的最低薪资,则怎么处理?在此基础上,政府作出详细规定,以具体地确定必须或不必缴纳强制性社保费的收入;对于按计时、计日、计周和计件、包工制支付工资的场合确定作为社保费计算依据的工资。社会委员会常务表示赞同并认为,这是具进步性的规定。特别是,法案已将“经常、稳定”因素加入用具缴纳社保费的工资的依据。然而,影响评价报告尚未对此内容作出评价。

同样,2014年《社保法》实施总结报告也没有就按2014年《社保法》规定参加社保的工资成份,只对缴纳社保费的工资总额进行具体总结。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工和雇主可以约定按计时、计日、计周、计月、计件、包工等制度支付工资, 但该草案只规定关于按包工、计件制度支付工资的场合。因此,建议政府补充评价和论证,作为提出参加社保的工资构成的依据,以便国会有审议、决定的依据。

4笔款项不必缴纳社保费

采纳上述的审查意见,在基金管理机关岗位上的社保机关已建议草拟机关按对按照与雇主的协议领取工资的劳工,用于缴纳社保费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工资补贴和其他津贴的方向规定对企业领域的用于缴纳社保费的工资。作为缴纳社保费依据的收入不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奖金;加班费; 实物津贴;劳工丧亲、亲人结婚、劳工的生日是获享的津贴;因遇上劳动事故、职业病等而遇上困难的劳工获享的津贴等。

社保基金管理机关认为,上述规定是符合于关于改革社保政策的第28号《决议》,是企业领域作为社保费计算依据的工资迈向至少等于劳工的工资总额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的七成。另外,建议按以下的方向加入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对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工,或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别的形式协议,但显示一方为其余的一方工作以领取工资的内容。

实际上存在很多个人与组织之间或各个人之间合同或协议,以实现经约定的任务和工作(在劳动合同之外)并获享工资、报酬或经常性收入。例如,在科技平台工作的劳工、网约计程车司机、导游等◆

国会主席王廷惠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为向《社保法》提意见召开的会议上认为,关于参加强制社保的对象,现有很多新的劳工对象,例如:4.0技术模式、共享经济模式、平台科技公司等,因此劳资关系已有很大的变化。此前只是劳工与雇主之间,现在是3方了,因为现在有服务经营公司、平台公司,例如:Grab、Uber等。另外,还有自由劳工、远程工作者等,因此须计算最低计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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