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諮詢組表示,造成37項羈絆的基本原因包括:
一、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定手續在不少法律文本分散,由從中央至地方的不同權力機關負責。
二、辦理有關投資項目的行政手續時,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的配合和連結。因此過去年間,各部委不能配合或致力為投資、土地、建築、環境、投標及住房等領域的企業改革行政手續與紓解羈絆。
三、該領域的羈絆、困難與職能部門的權力和該部門辦理的行政手續有結合關係。
每次改革和革新都使一或若干職能部門失去或減少權力,並對這些部門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失去權益的機關與組織經常反對必要的改革,甚至沒有失去權益的機關也不想改革或革新。在呈遞政府總理的公文當中,政府總理所屬經濟諮詢組列出在9部法律中的一系列羈絆,如:《投資法》規定投資主張審批手續、《住房法》重疊等。
與此同時,《房地產經營法》與《土地法》所規定投資商在土地使用權投標中,須持有起碼資金的條件。《投資法》、《房地產經營法》、《住房法》和《土地法》規定有關房地產項目轉讓權範圍的衝突。經濟諮詢組建議政府總理指導各部委在本月內檢查上述規定,同時審議、建議修訂。
對此問題,原政府總理所屬研究處成員黎登營評價:檢查和發現9部法律的37項羈絆及困難是重要的開始,將有助繼續改善投資經營環境。一旦確定了羈絆,就別堅守和遲疑,須堅持和實事求是以修訂。此外,我國已簽署《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其中有許多承諾不符合現行規定,所以我國遲早也須修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