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将召开第八次会议 审议多项重要项目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即将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 范明政总理会见中国天虹集团主席 党中央政治局分工第十四届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第十四届中央书记处工作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会见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特使刘海星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会见欧洲理事会主席安东尼奥·科斯塔 越南与欧盟将双边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声明 深化越南与欧盟关系 越南政府副总理胡德福会见新加坡前副总理王瑞杰

新鲜榴梿出口实行专门监管机制

农业与环境部正式颁行关于新鲜榴梿出口食品安全监控流程《决定》。

农业与环境部颁行出口榴梿监管流程。图:潘厚
农业与环境部颁行出口榴梿监管流程。图:潘厚

农业与环境部8月4日已颁行关于新鲜榴梿出口食品安全监控流程的第3015号《决定》。

在上述流程中,农业与环境部系统化了对新鲜榴梿在种植、收获、运输、保存、包装、出口整个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用于出口的新鲜榴梿批次的登记、审定、食品安全认证活动也采用专门监控机制。

据农业与环境部的决定,由省人委会主席授权的机关承担审定、检查、监管食品安全的责任,必须对新鲜榴梿出口种植单位、种植区、包装、保存及运输单位是否签署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进行检查。

该决定还具体规定对新鲜榴梿出口的要求。据此,出口榴梿必须来自经检查、监控、签发编号、列入进口国权力机关认可名单的种植单位、种植区生产与收获(如有要求)。

榴梿须按规定进行储存与运输,并在符合标准的包装单位进行分级、包装与贴标签,必要时,列入进口市场认可名单。

此外,出口榴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QCVN 8-2:2011)规定的重金属残留指标,该标准涉及食品中重金属污染限量;卫生部2016年第50号《通知》规定的农药残留指标。

若进口市场权力机关要求越南权力机关对出口批次进行检查并签发国家食品安全证书,货主应向省人委会主席责成的机关提交卷宗,按照2018年第44号《通知》和2025年第12号《通知》规定,对植物源出口批次进行检查与国家食品安全认证。

若进口市场权力机关不要求越南权力机关对榴梿出口批次进行检查并签发国家食品安全证书,但要求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货主应按照进口市场权力机关的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对出口批次进行登记与食品安全认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