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局要求各省與中央直轄市衛生廳落實以下工作:指導各廳所屬的各醫院與疫情防控中心緊急制定計劃與開展藥品儲備以確保儲備充足藥品供應,絕對不讓為人民診療工作出現藥品短缺現象,確保合理的質量與價格,防止價格突漲。
各地方、企業須關注確保儲備充足的藥品為急救、診療工作服務,特別是新冠疫情;為春節期間診療需求的藥品;冬春季時常發疾病如登革熱、甲型流感、手足口病、麻疹、風疹、輪狀病毒引起的腹瀉以及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染疾病服務的藥品。
各地方衛生廳監察必須與相關單位配合,加強對當地的各生產企業監察與檢查藥學專業規定以及藥品與化妝品生產、經營、進出口的規定。特別是關注揭發假藥、劣質藥、不允許流通藥品、囤積商品、哄抬價格的工作,嚴懲被查獲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