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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理勞務執照簽發事宜

計劃與投資部最近已向各省市計劃與投資廳頒佈指引法律諮詢、法理勞務經營註冊一事。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計劃與投資廳不再受理四行業註冊手續
根據文本,計劃與投資部落實政府常務副總理張和平在政府辦公廳去年10月19日通報的指導。計劃與投資部已與司法部討論,為落實專業法規,同時確保民眾與企業的自由經營權,以及創造順利、安全投資經營環境,該部建議各省、市計劃與投資廳展開若干內容。

首先,對於經營代表客戶參與訴訟和參與非訴訟的行業。從事法務代表、法理諮詢行業的企業(按照越南經濟行業系統編號69101),包括“參與訴訟”、“代表客戶參與非訴訟”,必須確保有足夠條件落實《律師法》與國會就落實《律師法》的2006 年6月29日第65號《決議》規定。因此,按照《企業法》和經營註冊機關落實指引文本的規定,省級計劃與投資廳不再受理上述編號行業的註冊卷宗。企業想註冊經營法律諮詢、法理勞務,就要確保有足夠條件落實《律師法》與國會就落實《律師法》的第65號《決議》規定。按照《企業法》和各份指引落實文本的規定,省級計劃與投資廳不向申請從事上述行業的企業簽發經營許可證。
重新指引
若企業註冊經營諮詢與其他勞務,而經營行業沒有包括“法律諮詢”、“法理勞務”字句,則依照《企業法》與各份指引文本辦理註冊手續。例如以下行業:財政諮詢、稅務諮詢、企業註冊諮詢、留學諮詢、申請簽證、工作許可證、外國人暫居證等。

對於已獲得經營註冊機關簽發有“法律諮詢”、“法理勞務”、“參加訴訟”、“ 非訴訟代理”字句的行業企業,要按照《企業法》重新註冊。據此,上述企業要按照《律師法》與國會2006年的第65號《決議》的規定,在司法廳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因為經營領域是屬於《律師法》的調整范圍。計劃與投資廳將主動在單位的電子通訊網上公報,並指引企業辦理。若在辦理過程中有發生羈絆,計劃與投資廳須及時呈報計劃與投資部與司法部配合指導解決◆
房地產公司可否提供法律諮詢?
計劃與投資部認為,《律師法》沒有強制規定只有律師才可以從事法律諮詢,司法部則認為計劃與投資部的指引是錯的,因而引起爭議。事因起於去年3月,市計劃與投資廳已給一家房地產諮詢公司簽發經營許可證,其中有“法律諮詢”勞務。根據計劃與投資部部長2007年(有關越南經濟行業系統)第337號《決定》。計劃與投資部認為,只有公證行業是有條件的經營行業,要遵守《公證法》。而法務代表、法律諮詢是可以自由經營的活動,因此認為該公司可提供法律諮詢。

在等候權力機關的正式指引,去年10月至今,市計劃與投資廳已暫停解決申請註冊法律諮詢勞務(非律師事務所形式)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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