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市委要求,本市政治体系干部出国审批工作必须确保党的划一领导和国家集中管理。
市委严禁未经申请主管机关或权限一级而擅自出国;未经主管机关或权限一级批准擅自出国;未如实申报出国目的;利用国家预算为私人目的出国。
市委第2184号规定也提出了出国审批原则。据此,甄选、委派、许可干部出国,必须从绝对必要的需求出发,避免重复,彻底节约,确保安全、国家秘密、机关秘密。出国一事不对机关、单位和干部的履行公务过程造成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许可出国公干的干部每年出国不超过两次。对于特殊情况,每年出国公干两次以上的干部,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承担责任。
市委还指出,未经权限一级审视和允许,不得安排同一机关、单位、地方的两名主要领导人员同参加外国公干团。干部因私出国请假按劳动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邀或企业赞助出国,市委分为两种情况。 若因外方具体邀请出国,而邀请方信息不明确且具有敏感政治因素,委派干部出国的机关有责任与市公安厅配合核实,提出安全意见,补充出国审批材料。规定明确指出,“胡志明市市委严禁干部受企业组织、赞助或外国企业邀请出国,包括其管理的基层党组织的企业”。
因执行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或项目需要干部出差的,除提供基本信息外,还必须提供完整、透明的出差资金来源,呈上权限一级审视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