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政府总理允许在都市管理行政范围内试行向本市人委会下放权力,以政府总理已批准的规划提案为基础,进行审批局部调整功能区建设总体规划、都市总体规划、技术基础设施规划(统称为局部规划调整)。市人委会根据试行下放权力机制进行规划局部调整时,必须确保遵守有关规划建设法律、都市规划和第98号《决议》中关于调整依据、原则、条件和内容的规定。调整内容不改变都市功能区的性质、功能、规模、边界和总体发展方向,必须遵循建筑规划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关于审批手续和程序,市人委会指导组织实行以下步骤: 制定内容和计划的报告;组织征询意见;审定;在建设部书面同意后,审批规划的局部调整;更新并公布调整内容;以提交决定的形式向政府总理、建设部和同级人民议会报告调整结果。
对于正在按2009年《都市规划法》、2014年《建设法》、以及37部与规划相关法律若干条款的修订与补充法规进行审批的局部规划调整卷宗,将继续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批。对于未审批的局部规划调整卷宗,则按上述《决定》实施。政府总理责成建设部与市人委会配合跟进、检查、总结和评价试行结果,并按规定呈递政府以向国会报告。
政府总理的《决定》自签署日起生效至第98号《决议》效力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