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摩托車(包括電動車),分成兩組,第一組包括:學校、醫院、車站、街市、超市;文化宮、少兒文化宮、青少年生活中心、由國家管理機關、市、郡和縣各政治社會組織管理及開發的公園等娛樂及公共場所,白天每輛每次4000元,晚上每輛每次6000元及每月每輛21萬元。第二組包括:不屬於第一組的地點,白天每輛每4小時新收費額為6000元,晚上為9000元。超過4個小時按接下來的4個小時收費。
對於汽車,收費額分成兩個區域。在本市中心區(第一、三和第五郡),對於9座以下汽車
和1.5噸以下卡車的前2個小時的最高收費額為3萬5000元,接下來的每個小時增加2萬元,每月收費額為500萬元。在餘下郡、縣,每4個小時的最高收費額為3萬5000元,每月收費額為200萬元。
對於9座以上汽車和1.5噸以上卡車,在全市每4個小時的最高收費額為10萬元,每月為500萬元。市人委會要求各存車場須公開存車費及按上述價格收費。該規定不採用在國家行政機關和專業存車的經營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