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稱,這是全球首次有國家訂立類似法例,但有意見認為立法過程太倉促,“迅速”等字眼亦含糊不清。新例名為《厭惡性暴力信息傳播法案》,規定社交平台發現“厭惡性暴力”內容後,如恐襲、謀殺、虐待及綁架等,需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澳大利亞警方,並“迅速”將有關影片移除,另外也會成立“電子安全委員會”,在發現暴力信息後通知社交平台,平台有義務將其移除。
有關法例中“合理”及“迅速”兩字,檢察總長波特解釋,會按照不同實際情況,由法庭決定時限,但相信每個澳大利亞人均會認同,1小時以上是完全不合理的時間。在野工黨雖然支持由執政自由黨提出的新例,但認為罰款及起訴管理層的做法,未能針對實際問題所在,只是讓管理層成為其他應負責人士的代罪羔羊,表示不會容許檢控社交平台管理層,更承諾如果5月大選時成功上台,將會諮詢科技界修改法例。
在澳大利亞,代表谷歌、臉書、推特等科網巨擘的“電子產業組織”,則批評新例未經有意義諮詢就通過,不滿當局強迫社交平台為用戶上載的內容負責。“電子產業組織”總經理博斯稱,各社交平台已盡可能快速地將厭惡性內容移除,但每秒都有數量龐大的信息上載,問題極度複雜,政府採用“先立法、後修例”的方式,對澳大利亞科技界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