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户、经营户及个人使用的税号是由税务机关根据本条第四款 a,đ,e,h项规定核发的税号;对于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个人实名编号来取代税号的场合就是由公安部按照《身份证法》规定签发的个人实名编号。
越南公民的个人实名编号是由公安部按照《身份证法》规定签发的12个自然数子,使用取代个人纳税者以及上述《通知》第四条第二款k、l及n项规定的依赖者的税号;同时,民户、经营户代表及个人经营的个人实名编号也用来取代其民户、经营户及个人经营的税务号码。
税务机关为个人、民户及经营户核发的税号生效至本月30日止。自7月1日起,按照《税务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者、税务管理机关和与使用税号有关的其他机关、单位及个人将使用个人实名编号来取代其税务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