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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退休制度:具人文性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社会退休制度:具人文性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为建立多层次社保系统,社会退休补助制度首次得到加入拟于2024年提交国会批准的《社保法》修订草案。此补助制度的对象是长者,实施经费来自国家财政预算。在越南人口2036年正式进入“人口老化”阶段的背景下,将社会退休补助制度加入社保系统一事获评价为符合的,同时体现国家在为长者,尤其是没有社保补助收入的人确保社会民生所作出的努力。

缩小受益人范围

据《社保法》修订草案,社会退休补助受益人是达到法律规定退休年龄的越南公民,必须满足以下的两个条件:满75岁以上;没有获享政府规定的退休金、每月社保补助金和其他每月社会补助金。据市法律大学讲师黎氏翠香博士告知,社会退休补助是社保政策改革过程中的突破步骤,然而这项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具体是,社会退休金是专供长者的补助金,但由于规定受益人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越南公民”,已排除根据有关长者的规定确定为长者(60岁以上),但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另外,此规定也与草案规定的受益年龄条件(必须年满75岁)不符。另一方面,与确定长者的起码年龄相比,75岁以上的年龄是相当高的,导致即使国家逐步调降享社会退休补助金的年龄,也会有长者永远没有机会领取社会退休补助金的情况。她认定:“政府规定关于年龄的条件和关于受益人没有退休金、每月社保补助金、每月社会补助金的规定缩小了适用范围。”

河内国立大学所属法律大学讲师阮清玄博士对上述的观点表示赞同并认为,《社保法》修订草案缺乏统一及明确性,因为按受益人的规定就有60至75岁对象,但在获享条件却排除这组对象。应加入下列的受益对象:60岁以上,属于贫户对象,没有赡养义务人或赡养义务人正享每月社会补助金的长者;贫户、贫穷边缘户所属70至75岁长者。据市法律大学劳动法专业主任阮氏碧博士建议,应该让长者从达到退休年龄开始领取社会退休补助金,而不要等到75岁。

应衡量补助额

关于获享条件,若干专家指出,草案的规定缺乏紧密性,没有提到长者若符合按规定的两个条件,而每月有稳定的月收入,则可否获享政策;也没有规定关于在决定批准社会退休补助之前是否要检查达到领取社会退休补助年龄的人的收入(除退休金、社保补助制度外)。不明确地规定可能引起此类补助政策在实际实施中任意采取或滥用的情况。

据《社保法》修订草案,符合条件的人将获享政府根据各时期社经发展条件和国家财政预算能力规定的每月退休补助金。同时,根据社经条件、财政预算平衡能力以及地方社会资源筹集情况,省人委会建议同级人民议会决定对社会退休补助政策受益人提供额外辅助。另外,社会退休补助制度受益人还获享医保制度及在去世后,为其办理丧葬者根据有关长者的规定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黎氏翠香博士对此规定提意见时建议,社会退休补助金额应该根据基准薪和区域基薪。她说:“此做法将为政府创造便利,因为每年只要调整基准薪或区域基薪,则此补助金也自动 调整。”

阮清玄博士认为,将社会退休补助金额规定权力交给政府是符合及确保法律的稳定性。然而,对于丧葬补助金,应该定为每月社会退休补助金的20倍,而不是标准社会补助金的20倍,这将更合理的◆

易引起比较情况

据平新郡双玉成衣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陈青山告知,退休制度一直获视为参加社保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替代或补贴部分收入的保障;退休金由社保基金支付。尽管称为社会退休补助制度,但此制度的目的是为长者提供补贴的;补贴的目的不是补贴或代替已减少的收入,且受益人是没有参加社保的人。用于实施补贴的财政资源不是基于捐款,而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提供的。因此,社会退休补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补助制度,不是社保。由此,若列入《社保法》,则在参加社保者的思想中,就会形成必须缴纳社保费才能领取社保金的人和不缴费但仍获享的人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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