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都市系统拥有逾900座丰富多元发展背景的都市,并按半丘陵、山区、平原、高原、海岛与南部西区鱼米之乡,分为6个社会经济区。每个地方将根据实践环境与当地需求而主动制定活动计划,并制定提高都市管理与发展效果的措施,迎合越南都市系统永续发展目标。每个都市一律制定都市规划为20至25年时期,或长达50年愿景的发展导向。为地方主动发展都市,《都市管理与发展法》草案集中规定结果与原则,要求应满足发展事业不要重视遵守规定次序。
至于逾700座小规模的5级都市,上述法律草案责成省一级人委会自行决定总体规划及都市管理与发展的行动计划内容或另行申请审批。此外,上述法律草案也精简,削减行政手续给特殊都市,而不要求核查整个都市分类标准若成立新郡并符合实际情况。
总而言之,权力下放给地方决定、地方去做的观点,中央指引辅助社群参加监督事宜已获《都市管理与发展法》草案具体化从都市系统至每个都市发展都市基础设施与都市开放空间,包括新建与改建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