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關注上述問題,國會代表、市人民議會主席阮氏麗認定,現行法律尚未制定相關上述事項規定。《消費者維護法》草案第5章有關解決糾紛規定也沒有提及弱勢消費者投訴解決手續程序。為了讓弱勢消費者權益真正獲良好維護,務必責成政府詳盡規定上述事項。國會代表阮氏麗十分顧慮的另一問題是,《消費者維護法》草案有關社會組織對維護消費者責任的第72條規定。國會代表阮氏麗表示:草案規定維護消費者權益務必確保不會影響到組織與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而沒有明確如何是“不會影響到組織與個人正常活動”,此事導致維護消費者權益組織存在被投訴的隱患。國會代表范慶風蘭表示,應宣傳讓民眾遵循法律生活,拒絕購買與使用私貨和來源不詳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