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法律相比,《新闻法》(修订)有以下基本新点:
- 明确新背景下的各种新闻类型;
- 补充新闻发展政策并确保实施资源,从财政机制到基础设施投资及税务优惠;朝着更可行的方向;
-明确新闻活动条件、许可机制与架构组织;
- 确定多媒体主力新闻机关、代表办事处、常驻记者;
- 具体规定记者证、对资讯内容的法理责任;
- 要求更正、删除平台上违规资讯的权限;
- 完善关于在网络空间管理新闻活动和应用新技术的规定,包括调整人工智能(AI)应用行为。
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规定关于新闻机关的收入来源包括:
a. 由新闻主管机关拨发的收入来源;
b. 来自印刷报刊;出售新闻作品、新闻产品阅读、收听、观看权的收入;广告;内容版权交易、买卖;允许开发、使用新闻作品的收入;
c. 来自新闻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经营、服务、对接活动的收入;
d. 来自金融活动和企业出资份额的收入(如有);
đ. 提供由国家职权机关交付责任、订购、招标的公共服务的收入;
e. 执行职能机关交付、批准的任务、计划、提案、项目的收入;
g. 向有科研发文需求者收取费用,用于支付文章辩论、完善及提高质量的经费。
h. 来自国内外组织、个人的合法赞助、援助收入(如有)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