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上述法律草案後,國會法律委員會贊成必須補充對《在任職時期被發現違法行為的辭職或退休幹部、公務員和職工的紀律處分規定法》草案。
儘管贊成政府和國會法律委員會對此主張的觀點,但國會對外委員會主任阮文富告知,我們最近已懲處了若干違規高級幹部,並得到民眾和社會的贊同。阮主任又稱:“然而,在此之外還有已辭職、已轉換工作、任何事物已完美結束或已按年限榮獲勳章等,但實際上又出現問題,依我意見,該問題須於某時期設定回訴時限。例如,我於65歲退休,但到72歲又傳召我並告知:因為此前曾有違規,所以現在須受紀律處分。所以須設定回訴時限為3或5年”。
對於紀律懲處時間方面,贊同紀律時間為60個月的規定,但國會司法委員會主任黎氏娥建議,重新核查特別嚴重違規行為而不採用紀律懲處時間的規定,須另有指引以避免離世後仍被紀律懲處場合。
對於天資者的政策,法律委員會認為,過去期間,實際上,政府若干《議定》對上述問題的詳細規定已發揮一定的作用。與此同時,須吸引天資者的領域和行業十分廣泛,每個領域都有特殊情況,因此對該法律具體規定的內容一事是欠可行性。因此,法律委員會對責成政府詳細規定有關對天資者的機制框架和政策的建議表示贊同。
國會民願委員會主任阮清海援引值得關注的一個故事,於2011年,吳寶珠教授到數學院,但兩名部長無法決定教授的工資,隨後,數學院作出前所未有的決定,即向吳寶珠教授頒發每月500萬元工資。在韓國首爾大學讀發動機部門的一名35歲副教授、博士,他獲百科大學以每月1700至1800萬元工資讓他在該校工作,但Vinfast公司每月給他2億元。隨後,百科大學想方設法留下人才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