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通社报道,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最近签发了第106号《决议》,规定省级、乡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专门处副主任名额,以及省级、乡级人民议会专职代表的工作安排。
根据上述决议,在省级人民议会副主席名额方面,由3个省级行政单位合并成立的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不超过4名;由2个省级行政单位合并成立的城市不超过3名;经合并成立的省不超过3名;未进行合并的省级行政单位不超过2名副主席。
关于省级人民议会法制处、财经处、文社处副主任名额:由3个省级行政单位合并成立的省、市不超过4名;由2个单位合并的不超过3名。
省级人民议会民族处由3个省级单位合并成立的不超过4名副主任;由2个单位合并的不超过3名;在原有民族处的基础上成立的省级民族处不超过2名。经合并成立的城市人民议会所属都市处不超过2名副主任。未进行合并的省级行政单位中,每个处不超过2名副主任。
该决议同时规定乡级人民议会设1名副主席。
此外,第108号《决议》规定了省级人民议会设立民族处的标准:须符合下列3项条件中的2项。其一,省、市有2万名以上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居住;其二,有逾5000名少数民族居民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发展;其三,有少数民族同胞居住在国防安全重点地区、交错居住地区或边境地区,与邻国少数民族有经常往来。
国会主席陈青敏还签发第103号和第104号《决议》,规定省、市、乡、坊及特区人民议会工作规章范本。
根据规章,人民议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集中、公开透明原则,发挥人民的当家做主权并有效推进数字化转型。
人民议会按照集体制度运作,依据多数决原则决,确保与权力监察机制相结合的问责责任。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及代表团须报告任务执行结果。人民议会与人委会、祖国阵线及有关机关保持密切协调,依法履行职能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