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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在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上重申觀點

據越通社報導,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從當地時間6月21日至25日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第三十一次會議。會議審議國際海洋法法庭、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海底管理局等按照聯合國海洋法成立的機構所作的報告。會議決定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延長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越南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團長鄧廷貴大使在會議上發表講話。(圖源:越通社)
越南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團長鄧廷貴大使在會議上發表講話。(圖源:越通社)
越通社駐聯合國記者報導,在6月23日召開有關聯合國秘書長關於過去一年的海洋問題、聯合國下設機構的活動以及國際合作的討論會上,許多代表強調要嚴格遵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深化海事領域中的地區和國際合作,應對海洋環境污染、氣候變化、海平面上升等的挑戰,為實現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14(有關海洋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越南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團長鄧廷貴大使在會議上再次強調,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對海上所有活動進行調整的全面框架,為保障海上和平、安全、航行自由,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實施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做出貢獻。廷貴大使通報了越南在促進與地區各國的海上邊界談判,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上安全的雙邊與多邊合作,防範非法捕撈行為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關於東海問題,鄧廷貴大使明確指出,東海是國際主要海運航線,維護東海和平、安全、穩定、航行自由與安全對維護地區和國際和平與發展起到重大意義。鄧廷貴大使強調,一切爭端必須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通過和平措施解決。鄧廷貴大使對東海近期發生的事件深表關切,呼籲有關各方保持克制,不採取軍事化行動和使緊張局勢複雜化、擴大化且影響東海安全、航行與飛越安全、對地區和平與穩定造成威脅的行動,充分落實《東海各方行為宣言》(COC),儘早完善實質高效、符合國際法的《東海行為準則》(COC)。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獲得168個國家和國際組織批准,另有14個國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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