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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基建投資商責任

〔本報消息〕市交通運輸廳監察署昨(29)日表示,今年11月,該單位已處罰1278個陸路與國內水路交通領域的行政違規場合,總罰款逾51億元。
本月內有280起貨物超載,司機與車主被處罰逾25億元。(圖源:互聯網)
本月內有280起貨物超載,司機與車主被處罰逾25億元。(圖源:互聯網)
其中,絕大多數是從事貨運經營領域佔447起。上述違規涉及橋樑、陸路超負荷,車輛超載、超限,甚至擴大車廂。值得關注的是,車輛秤重檢查站發現違規的車輛,環比增8.5%,月內有280起貨物超載,司機與車主被處罰逾25億元。

在11月份,交通運輸廳監察署也處罰了72起,如:不懸掛工程標示牌,沒有部署員工疏導交通,不豎立警示牌、圍蔽,挖路許可證逾期的“馬虎、草率挖路”違規場合。上述監察署也建議不給6家連續3次違規以上的企業承包商簽發施工許可證。交通運輸廳副廳長武慶興表示,除了檢查、處理各違規挖路施工單位之外,同時也須尋找對每個被處罰項目、工程的措施及方式。
武慶興副廳長認定:“實際上,上述絕大部分違規都獲施工單位接受,有時他們認為沒有任何更徹底克服的措施,只好接受交罰款。現在我們尚未提及投資商。”有關部門須與投資商交涉,以強制他們進行挖路時須制定克服存在、不足之處的措施,若只是針對施工單位,則他們未必克服,此外,同在一條路還有其他多個項目,最好是追究投資商的責任方式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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