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局告知,為確保燃料經營條件,政府已頒佈有關修訂及補充免稅產品經營條件、倉庫、辦理海關手續地點、集結、海關檢查及監察等若干條款的第67號《議定》,該《議定》於2020年8月10日生效。
上述《議定》規定各家燃料經營企業有2年時間以完善如規定的條件,例如:安裝可與海關機關進行在線連接已通報有關燃料出口數量及庫存量等資訊的自動儲油罐液位計設備。
海關總局告知:“該規定有助管理機關可正確並及時掌握燃料進口量,同時收取正確的稅款,提高企業管治效果”。落實政府頒行的《議定》,至今,越南油氣集團(Petrolimex)、越南石油總公司(PV Oil)、海靈、清禮及海河等燃油批發企業均已滿足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