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黎光辉阐述、采纳与整理《电信法》草案作简要报告时表示,关于互联网基本电信劳务,有意见建议明确这是否属于电信劳务类型。世界上,很多国家规定上述劳务为电信劳务并获按电信法律管理。因此,互联网基本电信劳务为电信劳务类型,并获《电信法》予以调整。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命名为“互联网基本电信劳务”已体现该劳务的特征,故建议维持上述名称如《电信法》草案。
基于研究采纳国会代表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已指导整理《电信法》草案第50条第6款,按照补充电信区号库与“.vn”国家域名投标方式、形式,并按照财产投标法律规定导向的规定及与《财产投标法》第58条投标高价者得的方式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