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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繳醫保費企業受制裁

越南社保機關最近頒行第888號《決定》,修訂、補充關於社保、醫保、失業保險、勞動事故保險、職業病的收費程序若干條款。據此,修改對超過30日以上未繳醫保費僱主的處分規定。具體是,僱主超過30日以上未為勞工繳醫保費的場合,除了僱主要繳足醫保費之外,還要為遲繳的醫保費數額付利息,計算方式是按銀行利率的雙倍額,以所欠的數額和時間來計。
企業應為勞工繳納醫保費。
企業應為勞工繳納醫保費。
如不繳費,就要從僱主的存款賬戶撥款繳足。在此場合,按照舊規定,醫保卡將視為沒有使用價值。同時,僱主須在醫保權利、享有額範圍內給勞工支付在沒有醫保卡使用時已繳納的醫療費。

越南醫保收費處副主任武孟渚告知,第888號《決定》有不少的更改,給民眾,特別是勞工創造有利條件。例如醫保卡上的出生日期有差錯要調整時,只須依照人民證或身份證就可以調整。投保人資料的調整將由各省市社保的業務科配合進行。對於參加醫保者,當地醫保機關將以參加醫保的家庭戶資料數據來進行調整,不得要求民眾要附帶遞交投保登記卷宗的複印本。與此同時,當勞工轉換工作單位或工作地方也不必如以前般鎖定社保冊,唯有在要解決關於社保政策制度時才辦理鎖定社保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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