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建設廳認為對上述兩個項目可採取兩個落實方案。第一方案,投資商新建同步於供排水系統、綠樹、公共照明系統的技術基礎設施工程,並移交給技術設施工程所有者。第二方案,投資商進行遷移-重建技術基礎設施工程。對於排水系統、綠樹、公共照明系統等工程,當投資商進行遷移-重建後,有責任移交給所有單位且不得要求所有單位給市財政預算歸還差額(若有)。對於供水系統,當投資商進行遷移-重建後,有責任移交給所有單位並要求所有單位給市財政預算歸還差額(若有)。發出要求對上述方案提供參考意見的《文本》後,至今建設廳已收到11個單位的11條建議。據此,對於遷移排水系統、綠樹、公共照明系統等工作,各單位對第二方案基本達成共識。至於遷移供水系統,各單位未能達成共識。因此,為方便開展上述兩個項目和加快遷移技術基礎設施工作進度,建設廳建議市人委會統一以下若干內容。
首先,對於上述兩個項目遷移-重建排水系統、綠樹、公共照明系統、提示牌以及交通信號燈等工程,如果遷移-重建工程與現有工程出現差額,將按規定不歸還這份差額給市 財政預算。第二,對於地鐵2號線項目的綠樹、公共照明系統、提示牌以及交通信號等工程,只確定受項目影響的技術設施範圍,並在遷移-重建合同中預算遷移上述工程、重建過程中增加的費用。重建上述工程將獲列入長久穩固發展都市交通的地鐵2號線項目。對於兩個項目的遷移-重建供水系統,按市人委會第28號《決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