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眾多代表關注的一項內容是給《公共投資法若干條文修訂與補充法》草案提意見,是按照A、B、C類為劃分國家重要項目的指標。代表們認為,關於國家重要項目的投資額調升現行規定為20萬億元是過高,導致難以監控。富壽省代表團的黃光涵認定,對於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兩個5年發展階段僅有兩個項目是太少。期間,沒有出現按《調整法》的大波動。
法律規定有價格大變動才能進行調整。而實際上,若國會決定通過就立刻具備資金、具備特殊政策與獲得代表提供意見將會更加完美。贊同上述觀點,廣南省代表團的潘太平分析,如果各項國家重要項目的投資額為20萬億元,可能在未來5年,國會難以決定任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