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在檢察領域工作的北件(水旁)省代表、國會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氏水表示,現行的法律仍未制定對不能闡釋合法來源的財產處理機制,要沒收這些財產,須通過刑事案,但問題在於貪腐所得財產有時已不存在,就無法執行案件。草擬委員會解釋,根據刑事法律的原則,證明的責任是由國家負起。國會代表阮氏水還表示,貪腐是特殊罪犯,若沒有特殊機制,就無法有效地處理。她建議:“儘管對不能闡釋合法來源的財產採取處理機制是個新問題,但這是全民的期望。其他國家也遇到困難,但仍設法處理。因此,很希望草擬委員會採納,並於今後對此內容進行透徹的討論。”
巴地-頭頓省代表范廷菊建議,應規定貪腐所得財產沒收原則、程序、權限。對不同的財產採取不同的回收程序。多位國會代表對法案將肅貪規定適用範圍推廣至非國企區域一事表示贊同。然而,檳椥省代表劉平壤卻對肅貪規定推廣至私營領域一事表示置疑。據他所說,貪腐是特殊主體,不是誰都可以貪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