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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不得做 19 事項新規頒行

〔本報消息〕黨中央總書記阮富仲最近代表黨中央執委會就黨員不得做事項簽署頒行第37號《規定》。上述《規定》取代第十一屆黨中央執委會2011年11月1日有關黨員不得做事項的第47號《規定》。

黨十三屆四中全會會議現場。(圖源: 越通社)
黨十三屆四中全會會議現場。(圖源: 越通社)
最近在黨十三屆四中全會上,黨中央執委會對按照黨“十二大”與“十三大”《決議》精神頒行取代第47號《規定》新規定事宜,旨在滿足黨建設和整頓工作在新形勢下任務要求取得一致。此舉旨在確保過去期間頒行的各項黨《決議》和《決定》;國家的政策法律;尤其是黨第十一屆和第十二屆四中全會《決議》及黨十三屆四中全會有關黨建設、整頓與肅貪《結論》取得同步和一致;同時更新在落實開展工作衍生問題的信息,特別是幹部和黨員的政治思想、道德、生活腐敗、蛻化的表現。上述規定是監督、監察、審議和處理違規幹部和黨員的重要基礎依據;同時對幹部和黨員的意識和行動起到積極轉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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