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自8月15日起,车主在哪些场合下可以委托购买、出售、赠送附带车牌的车辆?
段文贵上校:自8月15日起,据第24号《通知》第二十八条,除车主授权拥有拍卖中标车牌的车辆的场合外,在其余场合,车主不得出售附带车牌的车辆。对于转让附带拍卖中标车牌的车辆所有权的场合,车主需提交卷宗和办理回收手续,不必提交中标车牌。然而,车主须提交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书副本,并出示正本以对照(所有权转让证件须明确地显示关于转让附带拍卖中标车牌的车辆所有权的内容)。接受附带拍卖中标车牌的车辆所有权转让的组织、个人不得继续将附带拍卖中标车牌的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而须按规定进行。
若赠与、转让附带4、5个号码车牌的车辆所有权,是否需要重新登记定名车牌,公安机关将如何处理此场合?
据第24号《通知》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24号《通知》生效前已登记5个号码车牌但未办理回收手续的车辆,则该车牌获确定为车主的定名车牌。对于登记5个号码车牌的车辆,若车主在第24号《通知》前已办理回收手续,则该车牌将转入车牌库,以向其他的人签发。
至于3、4个号码车牌车辆,按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对于已登记3、4个号码车牌的车辆,可继续正常参加交通。除非车主需要改用定名车牌,或车主办理车证换发、车牌换发、车证再发、车牌再发,或按这项《通知》规定办理车辆过名、流动登记手续,就按规定撤销该3、4号车牌,并换成定名编号。
若购买曾是礼物的车辆,而不能联系车主,则买者应该怎么办?
对于车辆经过多次转让,但缺少或没有所有权证件的场合,第24号《通知》有提出对经过多次所有权转让的车辆办理过名手续的规定。第24号《通知》没有像以前的规定提出该条款实施期限。具体是,使用车辆的组织、个人到车辆登记卷宗管理机关办理回收手续,然后到办公室所在地或居住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过名手续。办理人出示与使用车辆的个人、组织有关的证件,并提交下列卷宗:车辆登记申报书,其中注明买卖过程,并承诺对车辆合法来源负责;车主的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书和最后卖者的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书(若有);注册手续费证件;车证、车牌回收证书(附有发动机编号、底盘号的复印件以及车辆登记机关在发动机号牌和底盘号上加盖的印章)。
若车辆卷宗管理机关与办理车辆所有权转让登记的机关是同一机关,正使用车辆的组织、个人提交车证、车牌登记证,不必提交车证、车牌回收证书。
若遇上困难,车辆登记机关将如何辅助?
若正使用车辆的组织、个人持有车主的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件和最后卖者的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件,则在自收到足够合法卷宗之日起两个工作天内,车辆登记机关将发出对不办理车证、车牌回收、登记手续的行为处罚的《决定》。若正使用车辆的组织、个人没有车主的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书,则车辆登记机关间将发出有效期为30日的用车许可证。职能机关将向车主和曾为该车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登记机关通发出知,同时在车辆登记办事处公开张贴关于收到组织、个人登记申请卷宗一事。除此,还搜查被盗车辆卷宗和车辆登记数据以核实。 30天后,若没有发生纠纷或没接到投诉,车辆登记机关将对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行为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