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計費方式不同
基於此項規定,Uber、Grab要在車頂上安裝“電子計程車”燈箱。車上要有安裝計費軟件的設備並聯網,以與乘客進行交易。計費軟件必須在運載前給乘客提供各項基本內容,包括:運輸企業或合作社資訊(名稱、地址、電話、稅務編號)、司機資訊(姓名、駕照級別、駕照編號、電話號碼)、車輛資訊(車牌編號、品牌、承載量、生產年份)、行程起點與終點、行程出發時間與完成時間、路程(公里)計費與乘客必須支付的款額等。
此外,草案也規定透過軟件計費計程車客運經營企業、合作社必須依規定給乘客以及稅務總局發送行程電子收據。計程車客運經營企業、合作社在計程車上同時使用計價表及軟件的場合可以選擇安裝“計程車”或“電子計程車”燈箱。交通運輸部認為,上述規定旨在為計程車客運經營企業、合作社創造有利條件,符合趨勢並鼓勵在客運活動中發展應用科技。同時營造良性、平等的經營環境。
合同車與旅遊車必須具有徽標。交通運輸部表示,此規定是為了辨識車輛服務性質。此外,為職能力量在路上檢查、監控過程中創造有利條件以及時發現違規行徑,尤其是在監控與處理“野雞車”、非法車站方面。
人委會規定上下車地點
這次草案也規定省市人委會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並公佈合同車在各個交通樞紐、車站、機場、碼頭、居民區、文化體育與旅遊景點、商場的乘客上下車地點;規定合同車的乘客上下車地點之標準及管理方式。
旅遊車獲優先在各個車站、機場、碼頭、旅遊區、旅遊景點、旅遊住宿 單位、文化體育地點、商場安排停泊 地方以讓遊客上下車,為觀光提供服務。省市人委會管理轄區的旅遊車運輸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來規定遊客上下車地點。
交通運輸部指出,上述規定的目的是規定合同車停泊位置,以確保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從而給各級人委會責成嚴密監察合同車活動的責任。
有意見擔心准予省市決定乘客上下車位置會使各個辦事處所變成乘客上下的地方,客運輸公司會略過車站,造成交通混亂、堵車等問題。然而,越南陸路總局副總局長潘氏秋賢認為,“野雞車”、非法車站目前還複雜多變,而且各項議定中未不能制定徹底處理的措施。因此,這次提出兩個方案:或禁止或管理。要是管理,必須給省市人委會安排決定乘客上下車地點並且簽發第6級車站許可證。若禁止就維持原狀,不修訂規定內容。但其觀點是應該管理,不要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