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通知》表示,已獲簽發公民身份證及有個人定名編號出生證的對象,可以使用人民證編號、個人定名編號的資訊來與各機關、組織、相關個人進行交易。特別是身份證(電子芯片)上的二維碼有儲存公民身份證編號、人民證編號等資訊。各機關、組織、個人欲想檢查有關公民的公民身份證編號、人民證編號時均可通過掃二維碼,不要求公民提供公民身份證編號、人民證編號的確認書。
一直以來,不少人擔心當辦理新公民身份證後,將再有與此前人民證編號不同的定名編號,故需要一張證明這兩個編號是同一人的確認書。否則今後在銀行交易或其他交易中會遇到很多麻煩。現今,公安部的上述新規定已有助解決這些困擾,在新公民身份證中兼容舊的人民證編號,避免衍生並須申請多另一類證件。對於公民身份證上的二維碼沒有人民證編號或舊公民身份證編號資訊的情況,公安部要求受理的公安機關在公民有要求時,有責任向他們簽發人民證編號或舊公民身份證編號的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