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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去世之违规高级干部举行国葬

根据第237号《议定》,在职或退休的干部、公务员、职工在去世后,其丧礼可按以下仪式之一举行:国葬、国家级葬礼、高级葬礼或干部、公务员、职工葬礼。

政府最近颁布了第237号《议定》。
政府最近颁布了第237号《议定》。

对于去世前因违规或有缺点而被免职、停职、提前退休或按规定退休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葬礼将按高级葬礼仪式举行。这是与旧规定的新内容。按旧规定,上述4位高级领导人在去世后,无论是否有违规行为,均举行国葬。

担任或不再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在逝世后,将举行国家级葬礼: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党中央书记;国家副主席;政府副总理;国会副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武装力量大将;在1945年八月革命起义前参加革命活动的人民武装力量上将。

担任上述职务之一的人在去世前因违规或有缺点而被免职、停职、提前退休或按规定退休,其丧礼将按高级葬礼仪式举行;若因违规被撤职或取消职务资格、职称,其丧礼将按干部、公务员、职工葬礼仪式举行。

上述议定也规定,在从殡仪馆或私家送至安葬地的送葬过程中,不得撒播越南国家银行发行的各类货币和外币;不得在安葬地焚烧纸扎品。政府明确指出,限制在葬礼期间散播纸钱;鼓励组织和个人在葬礼期间使用轮流花圈;葬礼组委会应准备循环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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