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黃堅大校指出:“過去期間,有很多團夥拉攏投資者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並非法取得上千億元;若干團夥已被公安部偵破。投資者因投資方式簡單,以及月息高為90%(甚至有一些團夥提出的月息為120%)而被吸引。然而,沒有任何投資方式採取那麼高的利息。因此,切勿因高利,而自行以‘真實貨幣’來換取‘虛擬貨幣’,不要讓本身和家庭、親友陷入傾家蕩產、債台高築、家庭離散,甚至入獄之境。”
公安部所屬經濟、貪污與走私罪犯調查警察局幹部阮南豪分析,所有將電子貨幣融資(ICO)方式都尚未得到法律公認。迄今,只有關於貨幣與銀行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2014 第96號《議定》規定非法支付工具(包括Bitcoin和電子貨幣)發行、提供、使用行為採取的制裁措施。據此,罰款為1億5000萬至2億元。職能機關已多次作出警示,但民眾仍不理風險而紛紛投資。
另外,目前有很多變相的“虛擬貨幣”,導致引起不少人因借錢投資,而傾家蕩產、欠上巨債、家庭離散。阮南豪少校認為,對於我國的這一實際情況,應該提出更嚴格和更具體的規定來管理這種貨幣,以免不良份子利用作出犯罪行為的情況。
市律師團阮氏明莊律師認為,在我國“虛擬貨幣”投資未獲法律許可。儘管世界各國已公認電子貨幣,但在越南仍未允許。因此,呼籲投資者投資購買“虛擬貨幣”是違法的行為。阮氏明莊律師分析,按2017年修訂及補充的2015年《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h點,發行、提供、使用非法支付工具(包括Bitcoin和其他類似的虛擬貨幣)的行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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