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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民眾對藝人信任以牟利

〔本報消息〕文體與旅遊部昨(13)日下達了有關頒行藝術工作者的行為準則的第3196號《決定》。 
對待公眾及觀眾行為準則一欄已明確指出須尊重、聆聽及採納公眾及觀眾的恰當意見以便完善自我及提升藝術活動質量;對公眾及觀眾作出誠懇、適當及友善的行為,為公眾和觀眾樹立了藝術工作者的美好形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民眾的信任及愛戴牟利。

藝術工作者的行為準則包括3章11條,旨在調整藝術工作者在執業期間,對於同事、公眾、觀眾及參加社會、新聞、媒體及網絡空間時的待人接物行為。

面向以積極排除消極的精神來鼓勵、發揚及傳遞美好文化價值。有助肯定藝術工作者在建設及發展越南文化及人民方面的角色及責任,滿足了國家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與此同時,藝術工作者行為準則也提出藝人對行業及同事的行為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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