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政府最近頒行了第31號《議定》,其中對違反《檢舉法》的幹部、公務員、職工作出紀律處分規定。具體是,有權解決舉報的人是幹部、公務員、職工若違反《檢舉法》將被紀律處分或刑事遭受追究責任;若造成財物損失則須按國家法律規定賠償。
上述《議定》還明確規定,將對有權解決舉報的人作出紀律處分。具體是,有權解決舉報的人若有違法行為,如:利用職權蓄意違反法律;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保護舉報者的任務導致舉報者遭報復、打擊等,將被紀律處分。有權解決舉報的人若作出以下行徑之一將被革職處分:蓄意不解決或蓄意違法解決舉報,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後果;蓄意忽略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