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县级土地使用规划或按照《都市规划法》规定,并得到权限机关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第二,有造林方案取代或已经完成缴纳更替造林费用责任的文本;同时满足《林业法》规定的可确定将天然森林改为其他使用目的之项目的标志。第三,按照《种植法》规定,对稻田制定表土层使用方案。
在实施上述《决定》过程中,资源与环境厅有责任向各郡、县和守德市人委会,以及各单位、个人指引专业及业务;综合、报告并向市人委会参谋处理、解决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羁绊(若有)。上述《决定》自2025年1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