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談判藥品按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公開掛網。醫保經辦部門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通知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後按照醫保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製藥)上市,國家醫療保障局將根據仿製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並另行通知。如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於現行支付標準的,將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標準並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各統籌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超出總額控制指標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並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時,要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