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权利
越南社保机关告知,在1995年至2006年阶段,政府已扩大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对象,包括与个体生产-经营户、合作组的非国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性劳动合同或期限为满1个月至12个月的劳动合同的劳工。 2016年至今,根据2014年第58号《社保法》,加入以下对象: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或从事一定工作(期限为满1个月至3个月以下)的劳工;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和有领取薪资的企业主理人、合作社主理人。
从2023年起,据2003年第1号《议定》,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对象所属个体经营户(签订满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工)编立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卷宗,向社保机关提交,其中不少个体经营户将户主列入名单,因以为户主如劳工一样直接工作和直接参与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少个体经营户,只有户主工作)。在办理过程中,一些满足条件的户主已获享一次性社保制度和退休制度,但也有不少户主由于经营户参保的认知未一致,而未获计算参保时间和未获解决社保制度。
确保缴纳-获享原则
据越南社保机关告知,许多户主以两种身份参加强制性社保:第一是用人单位,第二是直接参加生产、经营以带来收入的劳工。为统一实施对个体经营户的社保政策,依法确保投保者的权利,越南社保机关已指导各地方社保机关停止对户主收取社保费,同时已向劳动与荣军社会部递交书面报告和建议,为以户主身份缴纳强制性社保费的个体经营户主解决社保权利。最近,越南社保机关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所属民愿处报告,并提出对已缴纳强制性社保费的个体经营户主解决权利的方向。
越南社保机关指出,个体经营户主登记参加强制性社保的情况源于一些原因,其中首先是按照1994年《劳动法》精神。另外,参加强制性社保的户主大部分是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户主既是用人单位又是劳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取得收入、薪资。在关于社保的法律规定和上述实况的基础上,对已缴纳社保费的个体经营户主解决社保制度、政策一事根据《社保法》规定的缴纳-获享原则。若退还个体经营户投保时间的社保费,将十分复杂和难实行,而且权利也受影响。因此,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所属民愿处同意对包括户主在内的个体经营户实施强制性社保政策的主张。据此,计算已缴纳社保费的时间以依法解决社保制度。另外,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和越南社保机关将上呈政府颁布为户主计算强制性社保、失业保险(若有)缴纳时间的《决议》◆